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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化品监管重拳出击,《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1-06-21 10:37:58      责任编辑:创始人      浏览量:0

6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港口危化品自动监测和自动控制做出硬性规定。

天津港“8.12”爆炸、贝鲁特港口爆炸等重大事故为港口安全敲响了警钟,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强调要推进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为“十四五”开好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判定风险,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3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或安全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安全风险程度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审查意见、应急演练计划和总结改进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储存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罐区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上述重要参数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二)危险货物储罐设施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连锁关闭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职责及联系方式应在安全风险公告栏中写明。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公示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重点督导制度。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报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可能产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并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事故应急演练情况等,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督导制度,专项检查督导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货物,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储存、堆存情况;

(三)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港口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等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总结改进情况;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罐区内装车作业、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以及承包商管理情况;

(六)危险货物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是否制定专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全过程监控;

(七)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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